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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職權罪的概念和特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濫用職權,是指不法行使職務上許可權的行為,即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一般職務許可權的事項,以行使職權的外觀,實施實質的、具體的違法、不當的行為。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濫用職權”,即指不應行使其職權而行使。通常表現為兩種情況:一是行為人超越職權,擅自決定或者處理其沒有決定權或者超越處理許可權的事項,稱之為越權行為。二是行為人違法地行使其職權範圍內的權力,或者表現為以不正當的目的,進行違反職務許可權的事項,或者表現為以非法的方法進行違反職務許可權的事項,稱之為濫權行為。
(3)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4)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濫用職權罪的概念和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