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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的應承擔何種刑事責任

相關規定:涉疫司法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涉疫意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在疫情防控期間,隨意毆打醫務人員,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採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疫情期間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的應承擔何種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