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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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