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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審理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關於中止審理的規定:
1、自訴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2、起訴後被告人逃脫,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3、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4、在審理期間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式情形的。應當決定中止審理,並按照公訴案件或自訴案件的第一審普通程式重新審理。
5、由於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審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 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脫逃的;
(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託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中止審理的法律規定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