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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認定一個人有罪是法院的權利,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因此,在法院審理判決之前,所有涉嫌犯罪的人都稱為“犯罪嫌疑人”,法院審理中的稱為“被告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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