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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犯罪和走私行為的界限

走私偷逃應繳稅額達到5萬元的,構成走私犯罪,而未達到這一數額標準的,屬於一般走私的違法行為。法律規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是指明知是走私行為人而向其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應繳稅額為五萬元以上的。

走私犯罪和走私行為的界限

法律依據:《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