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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犯罪處罰員工

一、認為工作由公司安排,後果與自己無關。
犯罪構成要素中,其主體分為個人和單位兩大類,以自然人居多。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危害社會的行為,處罰原則是對單位處以罰金,或/且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有期徒刑、拘役等。非法集資類犯罪(含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既可以有個人實施,也可以由單位作為實施主體。在以單位名義非法集資的情況下,作用突出的業務人員是可作為“直接責任人員”被追究責任的。此外即使並非單位犯罪,也可以作為非法集資犯罪的共犯被追究刑事責任。
二、認為公司所作的自己有利的宣告、承諾有用。
雖然“口說無憑、立字為據”是真理,雖然“依法合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有約束力”是《合同法》明文規定的。但是,任何雙方協議、單方宣告均不能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強制規定,不得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否則有可能被判令無效或撤銷。因此,公司的承諾因與《刑法》規定不符,自然不是免責金牌。
《刑法》第三十條 【單位負刑事責任的範圍】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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