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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冒充專利行為

(1)製造或者銷售標有專利標記的非專利產品;

如何認定冒充專利行為

(2)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後,繼續在製造或者銷售的產品上標註專利標記;

(3)專利權屆滿或者終止後,繼續製造或者銷售標有專利標記的產品的;

(4)為本前三項所述行為人印製或者提供專利標記的;

(5)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將非專利技術稱為專利技術;

(6)在合同中將非專利技術稱為專利技術;

(7)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檔案或者專利申請檔案。

(8)其他將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或者將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行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

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的“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 (一)未經許可,在其製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註他人專利號的; (二)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專利技術的; (三)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專利技術的; (四)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檔案或者專利申請檔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