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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幾年後登記離婚財產

沒有固定年份確定,凡同居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同居前,一方自願贈送的財產,可依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有關規定處理,即“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退還”;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同居幾年後登記離婚財產

法律依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十條

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