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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假釋的條件

在假釋考驗期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依照《刑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這是我國刑法首次把漏罪作為撤銷假釋的條件。司法實踐中,對於發現漏罪的,一般都是撤銷假釋,實行數罪併罰。

撤銷假釋的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六條 假釋的撤銷及其處理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