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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儲存軍用子彈十發以上、氣槍鉛彈五百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一百發以上,就構成犯罪。《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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