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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執行拘役

根據《刑法》第43條的規定: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執行方式是對犯罪分子短期剝奪人身自由。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這裡所說的“就近執行”,是指由犯罪分子所在地的縣、市或市轄區的公安機關設定的拘役所執行,沒有建立拘役所的,可放在公安機關的看守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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