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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分別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決定,並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由公安機關執行,監視居住最長時間不超過6個月。監視居住分別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決定,並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由公安機關執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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