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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出境期限

《關於實行對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員通報備案制度的規定》中第六條規定:限制出境期限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由省級通報備案機關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機關決定;限制出境期限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由地級以上通報備案機關決定;限制出境期限三個月以下的,由縣級以上通報備案機關決定。期限屆滿後需繼續限制出境的,須於到期前一個月內續報。到期不續報的自動解除出境限制。如需提前解除出境限制,原通報備案機關應當及時辦理撤銷通報備案手續。
在實踐操作中執行法院一般將限期限制在1年以下,一般為3或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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