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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性罪名是否需要同時入罪

不需要同時入罪。不論選擇性罪名的行為方式和行為物件有多大的選擇範圍,都只能按照一罪處罰。選擇性罪名是指包含的犯罪構成具體內容,反映出多種犯罪行為,既可概括使用,又可分解使用的罪名。不需要同時入罪。不論選擇性罪名的行為方式和行為物件有多大的選擇範圍,都只能按照一罪處罰。選擇性罪名是指包含的犯罪構成具體內容,反映出多種犯罪行為,既可概括使用,又可分解使用的罪名。比如只拐賣婦女的,定拐賣婦女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選擇性罪名是否需要同時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