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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假冒偽劣捲菸如何定罪量刑

生產銷售偽劣捲菸雪茄煙等菸草專賣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偽劣捲菸雪茄煙等菸草專賣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銷售金額定罪起點數額標準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銷售金額未達到五萬元,但與未銷售貨值金額合計達到十五萬元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
第一百四十條,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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