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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汙罪200萬判幾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的規定,貪汙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規定:對犯貪汙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貪汙罪200萬判幾年

貪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第二條貪汙或者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所以,無具體特殊情況下,貪汙200萬元會判刑在3-10年之間,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