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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務侵佔罪立案標準

職務侵佔辯護 閱讀(1.86W)

職務侵佔罪,數額6萬元以上,屬數額較大,即最低刑事立案標準。如果構成職務侵佔罪的,會被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如果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錢款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汙罪。
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汙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個人貪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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