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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罪江蘇省標準量刑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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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挪用資金罪江蘇省標準量刑是怎樣的

挪用資金罪江蘇省標準量刑是怎樣的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基準刑確定

挪用資金超過3個月未還或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量刑基準為拘役刑;數額為5萬元的,量刑基準為有期徒刑六個月,犯罪數額每增加1萬元,增加一個月確定基準刑。

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1.5萬元以上不滿2萬元的,量刑基準為拘役刑;數額為2萬元的,量刑基準為有期徒刑六個月,犯罪數額每增加3500元,增加一個月確定基準刑。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基準刑確定

挪用資金30萬元或挪用資金3萬元未退還的,量刑基準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資金數額20000元或未退還數額每增加6000元,增加一個月確定基準刑。

挪用資金10萬元進行非法活動的或挪用資金1.5萬元進行非法活動且未退還的,量刑基準為有期徒刑三年,挪用資金數額每增加6500元或未退還數額每增加3000元,增加一個月確定基準刑。

3、緩刑適用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一)挪用資金數額100萬元以上;挪用資金30萬元以上進行盈利活動或挪用資金至案發時仍未退還的;

(二)共同犯罪的主犯,且犯罪情節嚴重的;

(三)在本市影響較大,社會反應強烈的。

三、挪用資金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挪用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有以下幾個方面

(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

對於此種情況,必須有兩種限制,即挪用本單位資金既不是進行非法活動,也不是進行營利活動,而是進行其他活動,所以這兩種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即所謂“超期未還型”。

(2)挪用本單位資金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

營利活動,是以營利為目的所實施的合法的一切經營活動。例如,以挪用的資金作為資本,從事經商、生產、入股分紅、存入銀行或者借給他人而個人得利等。但是應當注意,這裡所指的營利活動不包括非法活動。對於挪用資金進行營利活動的行為,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限制較為寬鬆,只要挪用的數額較大,就構成犯罪。對於挪用時間是否超過三個月,以及行為人營利的目的是否達到,均不要求。即所謂“營利活動型”。

(3)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

所謂“非法活動”,是包括一切違法犯罪活動,常見的有非法經營、賭博、走私、嫖娼、行賄等。此種形式的挪用原則上對期限、數額均無限制。

很多人因為工作的便利在公司領導不知道的情況下,進行挪用公司的錢還是金額比較大的錢,這個是犯罪行為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建議大家有多大能力做多大事情,如果是非做不可的事情,建議你找領導去借錢,那麼就不會有犯罪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