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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罪無罪如何辯護?

職務侵佔辯護 閱讀(1.07W)

職務侵佔罪是指當事人利用職務的便利,竊取公司某樣財務,並且與此同時這個財務必須是大額的,而非小金額。一旦當事人被監控是職務侵佔罪,未免影響當事人日後的生後和個人名譽,那麼職務侵佔罪無罪如何辯護?下面就和小編一起從下文中瞭解一下吧。

職務侵佔罪無罪如何辯護?

一、職務侵佔罪無罪如何辯護?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乙職務侵佔罪名不能成立。所謂職務侵佔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佔為已有,且數額較大的行為。具體理由如下:

1、被告人所在企業的性質決定了本案被告人“私分”單位國庫券不構成職務侵佔罪。 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因此本案應正確區分被告人投入公司的21000元是股金還是借款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所在企業不是股份制合作制企業,其性質仍然是集體企業。被告人投入公司的21000元不是股金而是借款。 從工商登記和營業執照所反映出的內容來看被告人所在企業性質是集體所有制企業。根據我國企業登記的有關法律規定,特別是遼工商發(2000)17號關於印發《股份合作制企業登記管理暫行意見》規定股份合作制企業必須進行變更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企業法人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在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批准後30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而被告人所在單位經政府批准進行股份合作制改革試點後,並沒有將改制進行到底,沒有進行變更企業性質的登記。因此企業性質應該以原工商管理部門的登記為準,被告人所在企業性質是集體所有制企業,被告人在單位投入的21000元是集資款並不是股金,是企業的集資,是企業欠被告人的錢。而股份公司股金一經投入,股金屬於股東共有個人不能私自退股。被告人在單位投入是集資款,而不是股金,被告人乙“私分”的國庫券並不是私自退股,而是退回公司欠自己的集資款。沒有侵犯公司的財產所有權。被告人乙分的國庫券大約是在2001年4月份兌付的,21000元的國庫券兌付後為人民幣36000元,利息15000元。20000元的股金若按企業集資年利率14.4%計算,本息合計為人民幣16000元。雖然“私分”的國庫券,兌換後總值高於被告人投資款,但是借款利息和國庫券利息基本相等。因此被告人所得國庫券利息16000元也不能認定侵佔了公司的財產權利。

2、被告人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佔為已有的行為。 被告人用圍庫券退還“股金”,是經過當時的行使法定代表人權力的常務副總經理批准的,被告人乙作為職工向領導捉出的退“股金”的要求,領導批准後,其他有關人員製作明細,被告人作為領取人在明細表上簽字領取了國庫券。無論的“股金”還是國庫券,均不是由被告人管理和保管的,其並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私分”的國庫券,單位完全是按正常的財會要求進行的財務處理,記賬憑證等都記載了“股金”退回和國庫券領取情況。只要查帳,也能看出被告人的“股金”已退回。

3、被告人沒有侵佔企業財產的主觀故意。 通過今天的庭審查清的事實,證明了被告人沒有侵佔公司的故意。首先,在同事要求下,被告人在法定代表人長期不在職的情況下向主持工作的副總經理要求退“股金”。無論是用現金還是用國庫券退,其主觀上就是想退“股金”,並不是以退“股金”為名私分國庫券。這完全是職工的正常要求。而主持工作的副總經理,同意了退“股金”。辯護人認為,從民事法律關係上來看被告人在單位的集資款被單位佔用,雙方之間形成了債的關係,被告人對單位享有債權。其提出要求用國庫券來退還“股金”是真實的意圖,並不具有明知是單位財產而子以侵佔的主觀故意。這些職務侵佔罪無罪辯護詞的要點是不可以少的,要記住。

4、從被告人所在公司對“股金”的管理過程看,近百分之四十的股金已經經過領導同意退回,雖然本公司的多數職工股金沒退被告人先退了股金有些不妥,但這不是刑法應該調整的問題。 綜上,辯護人認為被告人行為無罪。

經過小編的介紹,對於職務侵佔罪無罪如何辯護應該有一定的瞭解了吧。如果無罪辯護成立,自然對當事人沒有什麼太大的影響,但是檔案上仍是存在這樣的檢控。違法法律規定的事,公民絕不應該去做,免得影響自己的生活和工作前途,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