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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國有企業改制挪用公款等職務犯罪的對策

職務犯罪辯護 閱讀(3.18W)

近年來,我國經濟正在實現日新月異的飛速發展,其中,國有制企業的發展對國民經濟起到了很大的促進作用。隨著國有企業的改制,國有企業的發展更加的突飛猛進,但是,其中還是出現了一些弊端,比如,企業中職工挪用公款、受賄等職務犯罪。那麼,針對國有企業改制挪用公款等職務犯罪的對策有哪些呢?今天小編就來為大家解答這個問題。

針對國有企業改制挪用公款等職務犯罪的對策

(一)加強制度建設,規範改制程式

一是建立國有資產流失的責任追究制度。應當制定明確的國有資產經營管理、保值增值的責任規定,並對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損失的失職瀆職行為,制定分層級的嚴格責任追究制度。從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主管機關到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責任人員,依照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要追究的要求,建立健全對責任主體追究相應經濟、行政法律責任的具體規範和追究責任的程式規範。

二是進一步規範企業管理層、中介機構、主管機構三方的許可權、行為。

三是建立政府委託中介機構進行清產核資和資產評估制度,選擇有實力、信譽好的中介機構對改制企業進行清產核資和資產評估,費用由政府財政支付。明確改組轉制的程式以及上級公司高層管理人員能否參股下級轉制公司等問題,並對轉制企業資產重組、清產核資、產權評估和轉制方案的制定及執行等各環節進行有效監管。

(二)強化對國企改制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一是實現進場交易。企業國有產權的轉讓必須在國有資產監管機構認定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通過進場交易保證產權轉讓的公開、公正和公平,實現“陽光交易”。

二是公開披露資訊。企業國有產權的轉讓必須按照規定的內容、方式、時間公開披露產權轉讓資訊,廣泛徵集受讓方,以杜絕暗箱操作,逐漸形成國有產權轉讓價格的市場發現機制。

三是規範產權交易行為。產權交易機構一定要立足於規範,抓住入場公開競價交易這個關鍵環節,促進交易前後相關程式的規範化,為產權交易發揮積極的促進作用。四是加強產權交易監管。對產權交易機構及相關組織所從事的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活動要加強監管,保證產權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只要嚴格執行有關產權轉讓的各項規定,就可以有效地防止國有產權交易中的不規範行為,避免國有資產流失。

(三)修改完善法律,減少法律真空地帶,進一步加大打擊和防範力度

犯罪的本質特徵是社會危害性。對於社會危害性的判斷,有學者認為,社會危害性本身具有籠統、模糊、不確定性。有的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很明顯,如搶劫、殺人、放火等,而有些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是很難判斷的。

因而在對職務型犯罪這類法定犯進行立法完善時應強調平等原則,罪狀建構是否遵循罪刑平等原則,關鍵在於罪狀所表述的具體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是否平等的適用於條件均等的所有人、條件均等的所有人所實施的相同型別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是否同樣受到刑事法的調控。建議修改刑法時對涉及職務犯罪的相關法條採用相對統一的標準,對挪用公款罪與挪用資金罪,貪汙罪與職務侵佔罪,受賄罪與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歸併法條,統一罪名,統一構成要件,統一起刑點並適當提高起刑標準,統一刑罰生刑規格。對國家工作人員另款表述從重處罰和保留貪汙受賄死刑;完善刑罰體系,在現在刑罰種類中,增設剝奪資格刑和公益勞動刑,針對特定職業如會計師、審計師、經濟師、評估師等利用其特定職業、職務犯罪的,除判處其他刑罰外,剝奪其一定期限內從事一定職業、擔任一定職務、開辦企業的資格,並在監禁刑滿後需服一定時間的公益勞動刑。

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國有企業改制所帶來的職務犯罪等問題,嚴重阻礙了國有制企業的發展,嚴重損害了國家的利益,對社會穩定造成不好的影響。所以,對於國有企業中出現的職務犯罪,相關部門一定要加強監管,發現職務犯罪行為,一定要按照相關法律加以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