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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職守國家損失有哪些規定

職務犯罪辯護 閱讀(2.95W)

根據《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玩忽職守罪必須在客觀上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有無重大損失,是構成本罪與非罪的主要界限。

玩忽職守國家損失有哪些規定

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計算是根據實際所造成的一些財產方面利益的損失,來進行一個合理的計算,玩忽職守罪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4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7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2、導致2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1年以上,或者破產的;

7、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100萬美元以上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1000萬美元以上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造成傷亡達到前款第(一)項規定人數3倍以上的;

(二)造成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規定的損失後果,不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致使損失後果持續、擴大或者搶救工作延誤的;

(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審理案件時,按照案件的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進行審理和判決。案件當事人如對案件的審判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聘請律師,進行上訴辦理。向上級法院提交上訴狀,要求法院對自己的案件重新進行審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