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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林工玩忽職守主體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職務犯罪辯護 閱讀(4.98K)

一、護林工玩忽職守主體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護林工玩忽職守主體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構成玩忽職守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玩忽職守的立案標準: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4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7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2、導致2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1年以上,或者破產的;

7、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100萬美元以上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1000萬美元以上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二、護林員能否構成玩忽職守罪的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規定:“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為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有瀆職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瀆職犯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不同玩忽職守案件當中犯罪嫌疑人具體要承擔的法律責任,還是要根據玩忽職守造成的影響來判定的,對於護林工來說,如果因為當事人的失職導致林地受損非常嚴重的話,對當事人也是可以按照玩忽職守罪定罪量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