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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民警玩忽職守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職務犯罪辯護 閱讀(2.22W)

一、公安民警玩忽職守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公安民警玩忽職守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根據本條第2款規定,徇私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玩忽職守罪立案標準詳情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

1.造成死亡回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律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史30萬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超過 100萬元的;

3.詢私舞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4.造成有關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的;

5.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6.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鉅額外 匯被騙或者逃匯的;

7.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8.拘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三、玩忽職守罪區分濫用職權與玩忽職守的界限

濫用職權是行為人意識到自己在行使權力,不該用而用,該用而不用,因而超越職權而濫用職權的行為;而玩忽職守則為行為人意識到自己是履行職責,由於各種原因而不履行職責或不認真履行職責。因此,完全的擅離職守不會理解為濫用職權。只有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濫用職權才會與玩忽職守發生競合,不易區分。關鍵還是要看行為人的主觀態度,即濫用職權者認識到自己是在濫用職權,明知不該用,該用而不用,因此,對危害結果則是採取放任的間接故意;而後者則意識到自己在履行職責,該履行而不履行或不認真地履行,其對危害結果,則是出於過失。有時候,玩忽職守與濫用職權的行為結伴而行,這時要認定其性質,則更要看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認識程度,如出於間接故意,則屬濫用職權,否則則為玩忽職守。

國家機關單位不是每個人都可以進入的,首先不但要自己非常優秀,家人背景也要非常的清白。國家機關單位福利好待遇好,最重要的是面子也大。在機關單位工作的小夥伴,一定要為國家好好的做貢獻,有任何的違法行為都會開除公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