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職務犯罪辯護>

玩忽職守罪構成特徵是什麼

職務犯罪辯護 閱讀(8.08K)

一、客玩忽職守罪構成特徵是什麼?

玩忽職守罪構成特徵是什麼

1、主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2、客觀要件,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工作紀律、規章制度,擅離職守,不盡職責義務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義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3、主體要件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4、主觀要件,由過失構成,故意不構成本罪。

5、構成玩忽職守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個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節較輕,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或拘役刑:

二、玩忽職守罪的立案標準

立案標準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4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7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2、導致2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1年以上,或者破產的;

7、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100萬美元以上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1000萬美元以上的;

三、忽職守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刑法第397條規定的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由於玩忽職守,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其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綜上所述,玩忽職守造成1人死亡,3人重傷,或者2人輕傷,導致20人以上·中毒,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造成公共財產,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具有以上一種情形的應當判處1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