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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職權認罪悔罪書內容有哪些?

職務犯罪辯護 閱讀(2.59W)

我國是一個民主的國家,政府的宗旨是為人民服務。在實際的工作過程當中,由於體制上的缺陷以及公務人員自身素質的缺失,有時會出現濫用職權的情況。濫用職權時被查處時需要寫下認罪悔罪書,在認罪悔罪書當中需要對於犯案過程做出詳細解釋。

濫用職權認罪悔罪書內容有哪些?

濫用職權認罪悔罪書內容有哪些?

濫用職權認罪悔罪書當中需要闡明自身濫用職權的過程,需要寫明個人資訊,同時交代清楚犯罪事實,向檢察機關或法院表明認罪態度良好願意改過自新即可。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濫用職權,是指不法行使職務上的許可權的行為,即就形式上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一般職務許可權的事項,以不當目的或者以不法方法,實施違反職務行為宗旨的活動。首先,濫用職權應是濫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一般職務許可權,如果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與其一般的職務許可權沒有任何關係,則不屬於濫用職權。

其次,行為人或者是以不當目的實施職務行為或者是以不法方法實施職務行為;在出於不當目的實施職務行為的情況下,即使從行為的方法上看沒有超越職權,也屬於濫用職權。最後,濫用職權的行為違反了職務行為的宗旨,或者說與其職務行為的宗旨相悖。濫用職權的行為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情況:一是超越職權,擅自決定或處理沒有具體決定、處理許可權的事項;二是玩弄職權,隨心所欲地對事項作出決定或者處理;三是故意不履行應當履行的職責,或者說任意放棄職責;四是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不正確地履行職責。

濫用職權的行為,必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時,才構成犯罪。所謂重大損失,是指給國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質性損失和非物質性損失。物質性損失一般是指人身傷亡和公私財物的重大損失,是確認濫用職權犯罪行為的重要依據;非物質性損失是指嚴重損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和聲譽等。認定是否重大損失,應根據司法實踐和有關規定,對所造成的物質性和非物質性損失的實際情況,並按直接責任人員的職權範圍全面分析,以確定應承擔責任的大小。

犯濫用職權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根據本條第二款規定,徇私舞弊犯濫用職權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濫用職權認罪悔罪書的內容當中主要包括犯罪事實的陳述以及自身的悔罪意願等兩大部分。在認罪悔罪書當中,嫌疑人需要對於自身濫用職務的具體犯案情節進行坦白,並表達自身的悔罪認罪。當地人民法院會依據案情做出懲處以及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