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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與玩忽職守的區別是什麼?

職務犯罪辯護 閱讀(1.16W)

一、徇私舞弊與玩忽職守的區別是什麼?

徇私舞弊與玩忽職守的區別是什麼?

玩忽職守罪是過失犯罪,主要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由於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受到重大損失的行為。 徇私舞弊是故意犯罪,主觀方面是故意 ,即“明知”不可為而為知。玩忽職守 徇私舞弊是不一樣的,玩忽職守罪是過失犯罪,主要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由於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受到重大損失的行為。徇私舞弊是故意犯罪,主觀方面是故意 ,即“明知”不可為而為知。因此主觀方面不同。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國家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故意顛倒黑白做枉法裁判;或者利用職務徇私舞弊,包庇、窩藏經濟犯罪分子,隱瞞、掩飾其犯罪事實,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予立案:

1、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使明知是無罪的人受到追訴的;

2、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故意包庇,使有罪的人不受追訴的;

3、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故意歪曲事實和法律,作出違反事實,違反法律的判決、裁定或決定,情節嚴重的;

4、海關、工商管理、稅務或者其他執法部門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故意做枉法決定或者裁決,情節嚴重的;

5、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包庇、窩藏走私、套匯、投機倒把、重大盜竊、販毒、盜貴文物出口、收受賄賂等犯罪分子,隱瞞、掩飾其犯罪事實的;

6、犯罪分子和犯罪事實知情的直接主管人員不依法報案和不如實作證的;

7、司法工作人員和其他執法部門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綜上所述,不論是玩忽職守罪,還是徇私舞弊罪,它們的主要適用物件是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並且兩者有共通點,兩者區別主要是主觀是否故意,畢竟玩忽職守罪主要是國家工作人員的不負責任

職務犯罪一直都是現在國家工作人員最大的問題之一,大部分的公民都認為現在的公務員,國家工作人員只拿工資不辦事,存在嚴重不作為的行為,都是因為他們濫用自己的權利,玩忽職守導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