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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佔罪數額最低標準是多少

刑事自訴 閱讀(3.18W)

侵佔罪數額最低標準是多少

侵佔罪數額最低標準是多少

侵佔罪數額最低標準,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定,侵佔罪的立案標準是5000—10000元。數額較大:5000至20000元以上。達到數額較大本罪罪名成立。也就是說5000才立案。

侵佔罪的起點數額是多少

侵佔罪的起點數額是指構成侵佔罪所需行為物件的最低價值,它是侵佔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由違法向犯罪過渡的分界點。依刑法第270 條的規定,侵佔罪需侵佔數額較大的財物方可構成,那麼如何確定數額較大的起點呢?有人認為,數額較大應參照盜竊罪的起點數額為宜,有人認為起點數額可以參照貪汙罪。

司法解釋標準1萬,部分地方立案標準5千。

由於財物的價值隨耗損、市場波動而變化,那麼如何確定行為物件的價值?價值的計算方式主要有二:

一為重置價值,即在市場上購買同質同量財物所需的貨幣量;

二為折舊價值,即按一定的折舊率計算得出的財物價值。原則上應依行為人拒不退還、拒不交出之時的重置價值確定行為物件價值。

侵佔罪的認定標準

本罪與盜竊罪的界限

侵佔罪與盜竊罪同屬侵犯財產罪,其主體都是一般主體。其區別主要表現在:盜竊罪是祕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在盜竊時,財物並不在行為人控制之下:而侵佔罪則是行為人實施侵佔行為時,被侵佔之物當時已在他的實際控制之下。

本罪與貪汙罪的界限

1、犯罪物件不同,貪汙罪只限於公共財產,且不能是不動產,而侵佔罪不僅可以是公共財物,還可以是私人財物,且包括不動產;

2、犯罪主體不同。侵佔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只要是代為保管他人財物且對其加以侵佔的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貪汙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

3、犯罪客觀方面表現不同。貪汙罪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職務範圍內的權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便利條件。而侵佔罪中行為人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並不影響該罪的成立。

侵佔罪數額最低標準一般是超過5000元就會被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立案,很多人會不清楚侵佔罪和貪汙罪的區別,侵佔罪一般犯罪的不僅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還可以是普通公民,而貪汙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國家工作人員這一特殊群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