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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遺棄罪是自訴案件嗎?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15W)

構成遺棄罪是自訴案件嗎?

日常生活中,我們經常會看到一些父母將身體有殘疾的孩子遺棄的報道,這種行為是不道德的。如果遺棄的行為十分惡劣,還會構成犯罪,我國刑法中特別有遺棄罪的這個罪名。按照起訴主體不同,刑事案件可以分為公訴和自訴兩種,那麼構成遺棄罪是自訴案件嗎?下面我們一起看看小編是怎麼說的。

一、遺棄罪是自訴案件嗎?

遺棄罪原則上是公訴案件,只有在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的時候,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犯有遺棄罪的時候,法院才能作為自訴案件受理。

公訴轉自訴案件是指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

二、遺棄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遺棄罪(我國刑法第261條),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

1、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必須是對被遺棄者負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而且具有撫養能力的人。只有具備這種條件的人,才可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如果在法律上不負有扶養義務,互相間不存在扶養關係,也就不發生遺棄的問題。

2、遺棄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應履行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拒絕扶養的動機是各種各樣的,如有的把老人視為累贅而遺棄;有的藉口已離婚對所生子女不予撫養:有的為創造再婚條件遺棄兒童;有的為了逼迫對方離婚而遺棄妻子或者丈夫等。總之,遺棄者都是出於個人主義極端自私自利思想或者是其他卑鄙動機。

3、遺棄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應當扶養而拒不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所謂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是指家庭成員中具有以下幾種情況的人:

(1)因年老、傷殘、疾病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

(2)雖有生活來源,但因病、老、傷殘,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除了對於具有這類情況的家庭成員外,不發生遺棄的問題。

通過小編這麼一講,大家應該對遺棄罪是自訴案件嗎這個問題有了一定了解。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遺棄罪應該由檢察院發起公訴,畢竟遺棄罪的物件往往是沒有勞動能力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他們很難依靠自己的力量完成訴訟。只有檢察院沒有發起公訴的情況下,當事人有證據可以證明遭遇遺棄行為時,法院才可以受理自訴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