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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是規定了哪些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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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是規定了哪些強制措施?

法律是有一定的公正性和權威性的,對於一些不法分子,即使案件的判決結果出來了,可他們還是不為所動,一點知錯就改的態度都沒有,對於這樣的人,就可以實行強制措施,對於我們經常見的民事方面的借貸等案件,對於那些欠錢不還的,出逃的,一般就會採取強制執行,將其身份證限制,銀行卡等也限制等。那麼刑事訴訟法是規定了哪些強制措施?


一、強制措施的概念

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依法對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進行限制或者剝奪的各種強制性方法。

二、刑事訴訟法是規定了哪些強制措施?

1、扭送

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

(一)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通緝在案的;

(三)越獄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特別關注: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於公民扭送來的人都應當接受,並立即進行審查,對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該採取緊急措施的,應先採取緊急措施。

扭送不是強制措施。

2、拘傳

拘傳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指定地點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方法。

特別關注:傳喚不是強制措施,適用於所有當事人,不得使用戒具;拘傳則僅適用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使用戒具。

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不經傳喚而徑行拘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刑訴法第92條:“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所在市、縣外則不行)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拘傳應由縣(區)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人民法院院長批准,簽發《拘傳證》(法院稱為《拘傳票》)執行拘傳的公安司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

3、拘傳時,應當向被拘傳人出示《拘傳證》並責令其在拘傳證上簽名(蓋章)、按指印。執行拘傳的公安司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對於抗拒拘傳的,可以使用戒具,強制其到案。

4、犯罪嫌疑人到案後,應當責令其在《拘傳證》上填寫到案時間。然後應當立即進行訊問,訊問結束後,應當由其在《拘傳證》上填寫訊問結束時間。犯罪嫌疑人拒絕填寫的,偵查人員應當在《拘傳證》上註明。

刑事訴訟法是規定了哪些強制措施已經為大家解答了,強制措施一般都是法院等機關不到萬不得已實行的,這個措施可以說是非常的有效了,我們知道,現在出去無論是坐車還是什麼,離開身份證根本是不可能完成的,所以強制措施相當於是限制了違法行為人的人身自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