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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三大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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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立案三大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刑事立案三大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一)有犯罪事實

有犯罪事實,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如果沒有犯罪事實存在,也就談不到立案的問題了。有犯罪事實,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須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

需要指出的是,由於立案是追究犯罪的開始,此時所說的有犯罪事實,僅是指發現有某種危害社會而又觸犯刑律的犯罪行為發生。至於整個犯罪的過程、犯罪的具體情節、犯罪人是誰等,並不要求在立案時就全部弄清楚。這些問題應當通過立案後的偵查或審理活動來解決。

2、要有一定的事實材料證明犯罪事實確已發生。

(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這是立案必須具備的另一個條件。只有存在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才具有立案的價值。只有當有犯罪事實發生,並且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時,才有必要而且應當立案。

二、公安立案偵查期限是多久?

立案後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期限沒有規定。逮捕嫌疑人之後的偵查期限,一般是2個月,特殊情況下經依法批准可以延長1到5個月。

三、刑事案件的審理時間是多久?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公檢法機關在某種程度上都有義務預防並懲治刑事犯罪,可類似於一般的民事糾紛,就不能作為刑事案件立案偵查,具體到每一種犯罪行為中又有相應的立案要求,比如詐騙罪被騙了幾百元的情況下,不可能以刑事案件立案偵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