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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審理與延期審理的主要區別是什麼?

刑事訴訟 閱讀(1.21W)

一般來說,很多人是無法區分延期審理和中止審理的,因為兩者的含義比較的接近,很容易造成混淆。兩者都是指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遇到了一些情況的出現影響了案件的按時按序審理,具體的審理時間需要重新安排。雖然二者比較相像,但是還是兩者還是有一些區別可以將它們區分開來的:

中止審理與延期審理的主要區別是什麼?

1、兩者的時間階段是不一樣的,延期審理是指在案件審理的中途出現情況影響了案件的審理,是在案件的審理過程當中。很多人理解的是案件開庭前將案件審理延期是不準確的,應當是在審理中出現一些事影響案件審理。

中止審理的時間段是在法院已經受理了案件以後再到法院最終作出案件判決之前。

2、兩者推遲審理的原因是不同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98條的規定,新證據、新證人、新鑑定或者新勘驗,檢察院重新偵查以及因為迴避導致案件無法審理下去。以上這三種情況都屬於是訴訟的自身程式出現問題導致的障礙,情況的消失需要完善這些活動程式,進行程式的完善過程中其它的程式仍然是可以繼續進行的。

中止訴訟一般都是一些難以抗拒的原因,如疾病、被告人的脫逃等,因為不是程式上的缺陷,就無法預知解決完畢的時間,只能整個訴訟活動都暫時中止。

3、兩者重新開庭審理的時間確定性不同,延期審理只是程式上的障礙,因此一般是可以預期下一次案件的開庭時間的,可以當庭就決定案件的開庭時間,也可以是另選時間通知開庭時間。

中止審理的開庭時間因為是比較客觀的障礙,所以是無法預知的。

延期審理的情形相對中止審理來說是更多的,在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公訴人也可以向法庭提出延期審理的建議,例如發現有新的證據需要補充偵查的,發現被告人有其他被遺漏的罪名或者是同案犯的,需要補充起訴的等等,情形豐富。中止審理一般情況下就是三種主要情況:疾病、脫逃以及一些不能夠抗拒的情形。雖然兩者存在本質上的差異,但是追求的目的都是為了實現案件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