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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110條複議期限是多少

刑事訴訟 閱讀(3.33W)

刑訴法110條複議期限是多少

一、《刑事訴訟法》112條複議期限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申請刑事複議、複核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後三十日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案情重大、複雜的,經刑事複議、複核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時限不得超過三十日,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刑訴法中可以決定可以複議法律條文如下:

1、《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2、《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 公安對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

3、《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 控告人對法院、檢察院或者公安不予立案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4、《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公安認為檢察院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

5、《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 在庭審過程中,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被罰款、拘留,被處罰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複議。

二、司法拘留最多一年幾次

按照一事不再罰的原則,一個違法行為只能給予一次司法拘留,如果有義務配合法院執行而不配合的人,可能對其採取司法拘留措施。

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審判活動正常進行,對實施了嚴重妨害訴訟活動的人,採取限制其短期限的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法院擁有司法拘留的決定權。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並可以予以罰款:

(一)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

(二)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的;

(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他財產的;

(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

拒不按生效法律文書規定支付欠款的,法院在強制執行中實行司法拘留的時間最長為15日。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拒不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司法拘留,不超過15日為限。司法拘留法律沒有規定次數限制。但司法慣例認為,同一行為一般只給予一次司法拘留。如拒不執行生效法律文書,沒有新的情節,法院一般不再司法拘留,但是刑法上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刑訴法的複議期限一般是三十天,但是如果有特殊情況,那麼是可以向法院申請延長時間。在這裡溫馨提示大家一下,如果大家有對行政處罰或者是刑事處罰不滿意的,大家可以大家可以複議的,但是複議時間要把握一下,不要逾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