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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遺失物返還請求權的期限是指除斥期限而不是訴訟時效期限。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或當事人依法確定的一種權利預定的存續期間,該期間屆滿,則權利當然消滅,故又稱為權利預定存續期間,即預定期間。《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條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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