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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無效是否適用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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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是很容易產生糾紛的,而此時如果是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的話,當事人就不得不注意這個訴訟時效的問題了。關於合同無效是否適用訴訟時效問題,本站整理好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您詳細解答。

合同無效是否適用訴訟時效?

合同無效是否適用訴訟時效?

1、無效合同是否適用訴訟時效的問題仍存在較大爭議

對於無效合同是否適用訴訟時效的問題,在司法理論界和實務界存在不同的觀點,即使最高院在關於無效合同是否適用訴訟時效的問題上,也出現了兩個截然相反的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終字第104號案例是最高院認定無效合同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典型判例;但是在最高院(2003)民二終字第38號案件的判決中,卻確立無效合同仍然受訴訟時效限制的典型判例。這兩個判例均出自於最高人民法院,但是認定的結果卻截然不同,說明即使最高院在無效合同的訴訟時效問題上仍然存在很大的爭議。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2、最高院目前關於無效合同是否適用訴訟時效的基本意見

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就《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答記者問中,最高院就無效合同的訴訟時效問題作了如下解釋:

無效合同所涉請求權的訴訟時效問題的確是司法實務中急需規定的問題,但由於在討論過程中,關於訴訟時效起算點的問題爭議頗大,未形成傾向性意見,故最高人民法院審委會決定對該問題暫不予以規定,待進一步研究。

在無效合同法律關係中,主要有確認合同無效請求權、返還財產請求權、賠償損失請求權三種請求權。在司法實務中,主要涉及兩類訴訟時效問題:第一,上述請求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確認合同無效請求權雖明為請求權,但實質為實體法上的形成權,因此,通說認為,其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而應適用除斥期間的規定。但由於合同無效制度涉及到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問題,故我國合同法並未對確認合同無效請求權的除斥期間進行規定。返還財產請求權為不當得利請求權的,應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賠償損失請求權是因締約過失責任而產生的債權請求權,故也應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第二,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起算。該問題是目前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爭論最大的問題,主要有三種爭議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應從合同被確認無效之日起算。理由是:合同無效只能由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只有在判決或裁決確認合同無效之時才產生返還財產及賠償損失請求權,權利人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訴訟時效期間才起算。至於因合同無效而導致的權利人的不利益,可通過實體法的規定依公平原則進行解決,不應以訴訟時效起算點的提前起算來解決。第二種觀點認為,應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開始起算。理由是:當事人基於合同有效而簽訂和履行合同,其對權利實現的合理預期為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故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後,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而無論合同事後是否被確認無效。而且,合同無效產生的損失,多因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產生,而非因合同被確認無效產生。第三種觀點認為,上述兩種觀點均存在不足,前者會產生權利睡眠問題,後者則會帶來無效合同按有效對待的無奈,應綜合前兩種規定作折衷規定,即:合同被確認無效,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合同被確認無效之日起計算。但合同履行期限屆滿、當事人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完全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以合同無效為由請求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3、無效合同應該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且合同無效後的請求權應該從合同被確認無效時開始起算。

考查無效合同是否受訴訟時效的限制,首先要對無效合同和訴訟時效的社會價值判斷入手,從二者的價值考量中進行抉擇。訴訟時效的社會價值,根據樑慧星先生的觀點,主要有二點:第一穩定法律秩序,穩定社會經濟秩序。第二促使權利人行使權利而無效合同的價值主要是為了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當無效合同的確認與訴訟時效的適用產生衝突時,要考量二者的價值孰輕孰重,顯然訴訟時效制度的犧牲可能會產生權利睡眠、法律秩序及經濟秩序處於不穩定之狀態的弊端,但是無效合同如果因為訴訟時效的原因產生有效的法律效果,更會給國家及社會公共利益帶來巨大危害,所以無效合同的認定實質上是對社會利益的確認和保護。

其次,從訴訟時效所適用的物件上看,無效合同的認定也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訴訟時效僅僅適用於請求權,而合同無效的確認屬於形成權,自然不適用訴訟時效制度。

無效合同確認權的行使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那麼因無效合同產生的返還請求權和賠償請求權,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大家觀點一致,但是關於起算點問題,尚有爭議。筆者認為起算點應該是無效合同被確認無效之日。那種把因無效合同產生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起算點定於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是錯誤的。原因是,基於無效合同產生的請求權以合同無效為前提,在合同有效的情況下,就沒有返還財產請求權存在的必要,因而合同無效和有效產生的法律後果是不一樣的。只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返還財產請求權和賠償請求權才會存在,其訴訟時效也才會產生。否者在合同還沒有確定是否有效的情況下,就開始計算返還財產請求權和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不符合基本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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