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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階段被害人人數多如何告知?

刑事訴訟 閱讀(3.12W)

審查起訴階段被害人人數多如何告知?

一、審查起訴階段被害人人數多如何告知?

審查起訴階段被害人人數多依法三日內必告知,但是這個告知也不是說拿到案卷後第一時間翻到電話號就開打,先閱一遍卷,初步瞭解下大致是個什麼案情,都有什麼人物,人物關係都是怎樣的,親密程度如何,有哪些不清楚的地方是被害人本人或者被害人家屬能夠提供線索或方向的,有了這些資訊,帶著問題進行告知。

正確告知有如下好處:首先,執法規範;其次,初步核實問題,掌握線索,為補查做鋪墊;最後,印象好。這個印象好才是最主要的,官民對立的根本原因是官僚主義在作祟,百姓覺得法官、檢察官都是“官”,拿百姓的事情不當回事,這時主動打個電話,告知一下權利,瞭解瞭解情況,諮詢諮詢問題,他會覺得這個事情你上心了,當回事在辦了,先賺些印象分。這件案子整個訴訟過程中被害人家屬與我都維持了良性的溝通,最終被告人因有自首情節被判處死緩,家屬請求抗訴,最終我沒有支援抗訴請求,他們難過歸難過,但還是平靜的接受了,還感謝了我。因此,正確履行告知程式為日後有效應對潛在訪情奠定了良好基礎。

二、逮捕後的偵查羈押階段

逮捕後的偵查羈押階段,一般偵查羈押期限2個月 案情複雜經上一級檢察院批准延長1個月 “四類”案件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延長2個月 "四類"案件可能判處10年以上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再延長2個月,最長7個月期限。

三、逮捕

逮捕即意味著“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而且“逮捕必須經過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因此,逮捕後申請取保候審的難度加大。

但不排除辦案機關“匆忙”逮捕情形,逮捕後因相關證據的收集,辦案機關反而認為可以取保候審,此時當事人及其家屬應當抓住有利機會爭取取保候審。

四、逮捕後

逮捕後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1個月;重大、複雜案件1個月半)。

由於經過偵查,犯罪事實基本查清、證據基本固定,原來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案件,審查起訴階段取保候審是有可能有這個條件。因此,審查起訴階段是申請取保候審又一有利時間。

逮捕後案件起訴到法院的審判階段(普通程式1個月時間,至遲1個月半時間;“四類”案件經省高院批准可以延長一個月即2個月半時間)由於案件即將開庭審理,法院為防止開庭審判時刑事被告人傳喚不到庭,審判階段向法院申請取保候審難度更大。

對於刑事案件被害人較多的情況,需要先了解案情之後,按照受害的程度深淺以此告知。若是被害人死亡的,還需要告知家屬。在告知時,需要注意說話的語氣,否則有可能會被投訴。對於那些由於告知不當被投訴的公職人員,也會受到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