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訴訟>

追訴期限和追訴時效有什麼區別

刑事訴訟 閱讀(1.14W)
追訴期限和追訴時效有什麼區別
在我國刑法條文規定中,追訴期限和追訴時效是一個概念,只是不同的說法而已。追訴時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規定追究犯罪或者侵權行為的有效期限。舉報犯罪行為的時間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法律責任;如果已經被追究了法律責任,該案件應當予以撤銷。刑事案件追訴時效的期限是根據各種犯罪法定刑的輕重,分別規定長短不一的追訴時效期限。
追訴時是刑法規定的司法機關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過法定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予起訴,或者宣告無罪。在我國,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