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訴訟>

刑事執行科主要工作是什麼?

刑事訴訟 閱讀(1.13W)

一、刑事執行科主要工作是什麼?

刑事執行科主要工作是什麼?

負責應當由省人民檢察院承擔的死刑、監禁刑、社群矯正、資格刑、財產刑等刑罰執行監督工作,以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刑罰執行變更監督工作,減刑、假釋案件庭審活動;對刑罰執行單位、刑事強制措施執行機關、強制醫療執行單位監管活動和執法行為是否合法進行監督;承辦發生在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中的影響較大的職務犯罪案件偵查,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對省人民檢察院決定並交付公安機關執行的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執行進行監督;對被羈押人的羈押期限和司法機關辦案期限是否合法進行監督,對繼續羈押必要性進行審查並提出建議;對全省檢察機關開展所有監所檢察業務進行管理和指導,包括對拘留、逮捕等刑事強制措施執行監督,辦理服刑人員又犯罪案件的審查批捕、審查起訴、出庭公訴工作,以及開展強制醫療執行監督等;處理服刑人員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不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工作,以及與刑事執行相關的控告、舉報和申訴;規劃和總結全省監所檢察工作,規範監所檢察工作開展,答覆下級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工作中重大疑難案件和問題的請示;承辦檢察長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刑事偵查技術

刑事偵查技術是刑事執行之前採取的工作。

所謂刑事執行,即刑罰執行,簡稱行刑,是指國家刑罰執行機關,根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或裁定,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將己經確定的刑罰付諸實施的刑事司法活動。

刑事偵查技術是刑事偵查與刑事科學技術的簡稱。刑事偵查指研究犯罪和抓捕罪犯的各種方法的總和。刑事偵查員力求查明罪犯使用的方法、犯罪的動機和罪犯本人的身份,以及查明被害人的身份,同時還可能要尋找和詢問證人。

需要注意的是為適應新的任務要求,經有關部門批准,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將監所檢察機構統一更名為刑事執行檢察機構。監所檢察的職責變化主要表現為,在原有職責基礎上,新增加了死刑執行臨場監督、社群矯正監督、財產刑執行監督、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執行監督、羈押必要性審查監督、強制醫療執行監督等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