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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錄口供就走了後面的程式是什麼?

刑事訴訟 閱讀(9.74K)

一、檢察院錄口供就走了後面的程式是什麼?

檢察院錄口供就走了後面的程式是什麼?

檢察院進行訊問,後面的程式就是起訴或者不起訴。如果起訴,那就會向法院提起公訴,等著法院裁判。如果檢察院做不起訴決定,案子就不用到法院去。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四百零一條、第四百零二條、第四百零三條的規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一定會提起公訴:

1、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2、公訴部門對於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回本院偵查部門,建議作出撤銷案件的處理。

3、人民檢察院對於二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4、人民檢察院對於經過一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且沒有退回補充偵查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二、《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四百零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於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一)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二)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三)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四)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懷疑的;

(五)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不符合邏輯和經驗法則,得出的結論明顯不符合常理的。

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

1、適用簡易程式百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2、適用速裁程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綜上所述,對決定不起訴的案件,發現新證據的,可以提起公訴,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一個半月審結,速裁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十日以內審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