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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再審兩年後還能申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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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再審兩年後還能申請嗎?

法律作為保護人民的利益和維護社會秩序的武器,但是執行法律的人卻不是十全十美的,我們有時候也會做出錯誤的決定,那麼當我們認識到錯誤的時候,就會進行再審,這是各類法律中都有明確規定的,刑事訴訟法中也有明確的規定,那麼再審是否有時間限制呢?刑事訴訟法再審兩年後還能申請嗎?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於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二百四十四條 上級人民法院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指令原審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更為適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審理。

第二百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對刑事案件申請再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再審訴訟狀,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請求事項、要求再審事實與理由;

2、原生效刑事判決書、裁定書,經過人民法院複查後再審的,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判決書或裁定書;

3、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裁判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訴的,應當同時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影印件或者照片。

刑事案件申請再審的期限:兩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後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超過兩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一)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二)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屬於疑難、複雜、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二)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審判抗訴的案件,審理期限適用前款規定;對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接受抗訴之日起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適用前款規定。

以上是刑事訴訟中再審的流程與措施,從這些流程中,我們完全可以看到,其中的時間期限有幾個,包括申請再審的期限和再審的期限等等,申請再審的期限是兩年,而再審的期限則是三個月,及時出現特殊情況延期也不能超過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