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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訴訟當事人或其他有關公民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不服時,可以依法向法院或者檢察機關提出重新處理的要求,此行為即申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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