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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退回補充偵查多久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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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退回補充偵查多久內完成?

一、公訴退回補充偵查多久完成?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補充偵查的情況有兩種。即如果是由公安機關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審查之後,需要補充偵查時,既可以決定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決定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協助。但是,如果是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則不能退由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二、公安機關如何處理補充偵查?

對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原偵查部門應當對案件的事實、證據和定性處理意見進行認真、全面地審查,分析研究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意見,根據不同情況,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分別作如下處理:

1、原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不夠充分的,在補充證據後,應當製作《補充偵查報告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對有些證據無法補充的,應當作出說明;

2、在補充偵查過程中,發現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制作《起訴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

3、發現原認定的犯罪事實有重大變化,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提出處理意見,並將處理結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檢察院;

4、原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不當的,應當說明理由,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

綜上所述,在刑事案件偵破過程中,檢察院是公訴機關。拿到移送的案件後,如果決定退回補充偵查,原來的辦案機關應該在一個月內完成。之後根據調查的結論決定是否移送檢察院,還是證據不足撤案。這裡要注意,退回補充偵查最多可以是兩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