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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與其他辯護人之間有什麼不同

刑事訴訟 閱讀(2.4W)

律師與其他辯護人之間有什麼不同

刑事訴訟中雖然很多時候都是由辯護人來提供辯護的,但這裡的辯護人並不一定就是專業的刑事律師,畢竟我國法律中也沒有強制性要求辯護人必須要是刑事律師。那實踐中律師與其他辯護人之間有什麼不同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律師與一般辯護人的區別主要在訴訟過程中的享有的權利,具體如下:

1、會見通訊權

律師:不受限制;

一般辯護人:需經人民檢察院許可。

具體內容

(1)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訊。

(2)在審判階段,查閱、摘抄、複製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通訊。

2、調查取證權

律師:受限制的權利;

具體內容

(1)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

(2)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其他辯護人:沒有這項權利。

二、除了這兩項有所區別的權利外,律師與一般辯護人共同享有以下幾項不受限制的權利:

1、根據事實和法律,獨立進行辯護。

2、提出辯護意見權。

3、在案件的審判階段,有權至遲在開庭3日以前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書

4、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權。

5、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的權利。

6、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辯護人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7、拒絕辯護權。

另外還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擔任其他辯護人的,這也是需要滿足《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條件才行,換言之也不是任何人都是可以擔任刑事案件的其他辯護人的。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