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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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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條件有哪些?

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條件有哪些?

(1)事實條件,即有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

有犯罪事實,是指有被客觀、真實的證據所證明的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預備、實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這不意味著證實犯罪的證據需要確實充分,但也不應是辦案人員憑估計、猜測得出的結論。這裡所指“有犯罪事實”,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經發生,即有犯罪的客體和客觀要件;而對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的查明則不是立案的必要條件,而是立案後需要進一步查清的問題。因此,此時的證據並不要求達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獲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實和情節。

(2)法律條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追究的行為,必須是具有社會危害性和刑罰應罰性的行為,只有當這種犯罪事實確需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時,才予以立案。

二、公安機關刑事偵查終結有哪些要求?

偵查終結,是指偵查機關對自己立案偵查的案件,經過一系列的偵查活動,認為案件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和應否對其追究刑事責任而決定結束偵查,並對案件依法作出處理的一種訴訟活動。

偵查終結的案件必須是:(1)犯罪事實、情節清楚;(2)證明案情的各種證據充分確實;(3)法律手續完備。

偵查終結的案件,負責偵查的人員應寫出偵查終結報告。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在偵查終結後,對於依法需要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應寫出“起訴意見書”;對於依法可以免除刑罰的被告人,應寫出“免予起訴意見書”;對於不應該追究刑事責任的,應撤銷案件,如果被告人在羈押中,應立即予以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由檢察機關自行偵查的案件,在偵查終結時,亦應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分別作出提起公訴、免訴或撤銷案件的決定。

綜合上面所說的,公安機關對於刑事案件進行立案,是必須要有合法的證明材料才可以進行,同時不僅要從事實條件上還要從法律條件上進行偵查處理,只要證據全部齊全了之後才能向法院進行起訴,從而才能依法對此案件進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