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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過程中可否聘請律師

刑事訴訟 閱讀(2.22W)

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偵查機關根據已掌握的事實材料,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決定立案。
刑事案件立案後,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為了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這項權利,偵查人員在訊問時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律師。
但應當指出的是,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的,應當經偵查機關批准。

偵查過程中可否聘請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