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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訴開庭時間的規定是什麼?

刑事訴訟 閱讀(1.03W)

一、刑事自訴開庭時間的規定是什麼?

刑事自訴開庭時間的規定是什麼?

刑事自訴開庭時間的規定是一般情況下是一個半月的時間,當然有一些形式型別的案件,它往往都是附帶著一些民事賠償的,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時間會予以適當的延長,通常情況下三個月的審理時間,當然這是我們國家刑事訴訟法當中規定的。

1、刑事案件,一般是1個半月;

2、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一般是3個月;

3、上述期限不包括檢察院“以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為由,提出延期審理的期限(最多2次、30天/次、每次重新計算審理階段的時限),以及精神病鑑定的時間。

二、案件審理的相關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一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絡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絡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傳送原告。

第一百三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相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在當代社會,我們國家的刑訴案件,它並不僅僅指的是公安機關所進行調查,然後由檢察機關來進行訴訟的案件,還有一些是當事人自行的收集相關的證據,然後向法院來進行訴訟,這是屬於自訴型別的案件,也是有審理期限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