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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移送審查起訴書的內容有哪些?

刑事訴訟 閱讀(6.55K)

補充移送審查起訴書的內容有哪些?

一、補充移送審查起訴書的內容有哪些?

審查起訴告知書就是指對案件審理完畢,將此案件移送到人民檢察院,接著,檢察院將對公安機關所移送來的案件進行仔細的核查和審查,會根據審查結果來決定對犯罪犯罪嫌疑人是否起訴的結論。審查起訴是指檢察院機構對同級公安機關進行刑事偵查後,案件終結後將起訴的案件移送給檢察院進行最終審查,根據審查結果,依法來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事實成立是起訴還是不起訴的訴訟活動。補充移送審查起訴書的內容有:雙方當事人資訊、基本案情、犯罪事實認定、審查起訴情況、移送情況、相關補充意見、法律依據以及需要說明的相關事項等。

二、審查起訴的程式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在7日內進行審查,審查的期限計入審查起訴的期限。人民檢察院收到偵查機關的起訴意見書後,應當指定檢察人員審查案件是否屬於本院管轄,起訴意見書以及案卷材料是否齊備,案卷裝訂、移送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和要求,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是否單獨裝訂成卷,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是否隨案移送及移送的實物與物品清單是否相符,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及採取強制措施的情況。經過審查,對具備受理條件的,填寫受理審查起訴登記表,對移送的起訴意見書及其他材料不符合有關規定和要求或者有遺漏的,應當要求偵查機關按照要求製作後移送或者在3日內補送。對於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應當要求偵查機關採取措施保證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後另案移送審查起訴,對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審查起訴應當照常進行。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受理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按照上述程式辦理。

人民檢察院受理同級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經審查認為屬於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時,應當寫出審查報告,連同案卷材料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同時通知移送起訴的偵查機關;認為屬於同級其他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時,應當寫出審查報告,連同案卷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或者報送共同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同時通知移送審查起訴的偵查機關。上級人民檢察院受理同級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認為屬於下級人民法院管轄時,可以直接交由下級人民檢察院審查,由下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時通知移送審查起訴的偵查機關。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併案審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一罪屬於上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全案由上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需要明確的是,根據司法職能,審查起訴是在檢察機關進行處理的,涉及主觀對審查起訴相關情況的認定,應當製作審查起訴書來進行說明,並需要對當事人說明,對於沒有說明清楚的事項,可以通過製作補充意見書,對相關事項進行詳細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