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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解除扣押的相關規定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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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解除扣押的相關規定有什麼?

很多時候因為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案件的審理還沒有結束,還不能夠知道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是否屬實無法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所以在對犯罪嫌疑人的財產進行扣押或者是查封,這兩者還是有區別的,但是一旦進過審理是屬於無罪的情況是需要解除扣押的財產的,那麼在刑訴法解除扣押的相關規定有什麼?

刑訴法解除扣押的相關規定有什麼?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九條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檔案,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檔案,不得查封、扣押。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檔案,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第一百四十條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檔案,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檔案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第一百四十一條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的時候,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的郵件、電報檢交扣押。不需要繼續扣押的時候,應即通知郵電機關。

第一百四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被凍結的,不得重複凍結。

第一百四十三條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檔案、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刑訴法解除扣押的相關規定有什麼?解除扣押的話是需要能夠證明被扣押的犯罪嫌疑人是無罪的情況,對扣押的財產必須做到沒有損壞的情況,由相關的人員開具的清單然後通過當事人清點清楚之後進行解除扣押的規定,還可以通過郵件的方式通知到被扣押財產的人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