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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採礦可以判緩刑嗎?

刑事訴訟 閱讀(3.11W)

非法採礦可以判緩刑嗎?

一、非法採礦可以判緩刑嗎?

至於非法採礦能不能判處緩刑,要依據具體的情況而定,如果犯罪分子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並且符合以下條件的,就能判處緩刑:

1、犯罪分子是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分子是懷孕婦女、犯罪分子年滿75週歲的;

2、犯罪的情節是比較輕的;

3、犯罪分子有悔罪表現的,例如向被害人進行賠償、取得被害人諒解、積極進行勞動改造等;

4、判處緩刑對犯罪分子居住地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的。

通過以上的分析,非法採礦罪的犯罪分子能不能判處緩刑,主要看犯罪分子是否符合判處緩刑的條件,符合條件的,可以判處緩刑,判處緩刑後緩刑人員要遵守緩刑的規定,進行社群矯正服務

二、緩刑適用標準

1、除累犯以外的所有被判處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子。 除累犯以外,是因為累犯是因犯罪被處以刑罰以後再法定的時間以內的再次犯罪,其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都較大,而其他被判處拘役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則是犯罪情節輕微、對社會危害性不大、個人的人身危險性也不大,實行緩刑對社會穩定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2、實行緩刑的罪犯不致再危害社會。罪犯是否再危害社會,除刑法自身的威懾教育作用外,更主要的是要取決於犯罪分子自身對所犯罪行的認罪、悔罪表現和犯罪情節而定,如果犯罪分子對自身的犯罪沒有認識、沒有悔罪表現,肯定會再次危害社會,如果犯罪分子犯罪情節嚴重、手段惡劣,即使被判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也不能實用緩刑,因為他們有可能再次危害社會。

緩刑實用的上述二個條件缺一不可,必須同時具備才能適用緩刑,正確適用緩刑的條件,對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和對正在準備犯罪的人具有教育和威懾力,充分發揮刑法的打擊犯罪、懲罰犯罪的作用。

三、非法採礦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六十八條 [非法採礦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的,或者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的,或者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五萬至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

(一)無採礦許可證開採礦產資源的;

(二)採礦許可證被登出、吊銷後繼續開採礦產資源的;

(三)超越採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範圍開採礦產資源的;

(四)未按採礦許可證規定的礦種開採礦產資源的(共生、伴生礦種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開採礦產資源的情形。

在採礦許可證被依法暫扣期間擅自開採的,視為本條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

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由省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出具鑑定結論,經查證屬實後予以認定。

綜合上面所說的,非法採礦就是屬於違反了法律規定,只要一旦被抓到那麼就會受到法律的處罰,但此罪是否可以用於緩刑就要看案件的實際情況,只要犯罪輕節輕沒有傷害到別人那麼就會有機會判決緩刑,所以,不同的案件作不同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