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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打死人不肯賠錢怎麼辦

刑事賠償 閱讀(2.75W)

一、對方打死人不肯賠錢怎麼辦?

對方打死人不肯賠錢怎麼辦

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對方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根釋出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四十五條對此作出規定,附帶民事訴訟的起訴條件是:

(一)起訴人符合法定條件;

(二)有明確的被告人;

(三)有請求賠償的具體要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根釋出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四十七條還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後及時提起。”

因此,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等刑事訴訟各環節均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打架至人死亡怎麼判刑?

打架致他人輕傷以上的,構成故意傷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司法實踐中對本罪的認定和處罰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行為人有非法故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關鍵。

對此應注意以下兩點:

(1)傷害行為的非法性是構成本罪的前提。如果傷害行為是合法的,如正當防衛或者緊急避險過程中造成一定傷害的,則不構成犯罪;

(2)本罪故意傷害的必須是他人的身體健康。自傷行為不能構成本罪,特殊情況下可能構成其他罪,如軍人戰時為逃避軍事義務自傷身體的,應按照刑法第434條的規定,以戰時自傷罪論處。

2、構成本罪的傷害程度限於輕傷、重傷、傷害致死三種情況。

輕傷以下的輕微傷和一般的毆打行為,不能構成本罪。至於重傷、輕傷、輕微傷區分的標準,應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釋出的《人體重傷鑑定標準》和《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的規定為準。

3、本罪主體的刑事責任年齡因傷害程度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致人重傷或者傷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年齡為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致人輕傷的,則須已滿16週歲才能構成本罪。

4、對於刑法明確規定以其他罪論處的故意傷害行為,應按照刑法有關條款定罪處罰,而不能以本罪論處。

總之,家屬也不能因為對方不肯賠錢就沒有什麼應對的辦法了,打架鬧出人命的這種案件,主要責任人當時就會被公安機關關押在指定的地點,所以,受害者家屬一定要把握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時機。如果在判決之後,當事人有可執行的財產依然拒不賠償,之後還得申請法院強制執行。